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第六章 服务和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重大林木种子质量问题进行追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木种子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及时查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