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第四章 林木种子生产与经营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林木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林木种子经营档案,载明林木种子来源、包装种类、贮藏方式和质量指标等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