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三章 林木品种选育与审定第十三条已修改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林木良种,可以在本省适宜的生态区域内推广。与本省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域的相邻省审定通过的主要林木良种,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在本省适宜的生态区域内引种、推广。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