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价格监督,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新闻媒体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披露价格违法行为,并正确引导价格预期。

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监督员,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