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价格条例/第五章 价格服务第四十八条已修改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认定、价格鉴证活动的监督管理。经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提出,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对行政执法案件、刑事案件办理以及行政征收、购买公共服务等活动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商品和服务应当依法进行价格认定。从事价格鉴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开展价格鉴证活动,出具的意见应当客观、公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