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价格条例/第五章 价格服务第四十七条已修改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行政调解机制,调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争议。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