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申办与审批第十条已废止申请从事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熟悉书报刊经营业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管理人员;(二)有书报刊经营管理制度;(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