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申请从事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书报刊经营业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管理人员;

(二)有书报刊经营管理制度;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