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教育督导责任区配备督学的数量,应当根据责任区内学校布局确定。每五所学校配备一名督学,每个责任区不少于三名督学。督学应当对其责任区内的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