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教育督导责任区配备督学的数量,应当根据责任区内学校布局确定。每五所学校配备一名督学,每个责任区不少于三名督学。督学应当对其责任区内的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