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第六条有效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罚款:(一)扒车或者强行拦车的;(二)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