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第三十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1000元罚款:(一)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二)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