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1000元罚款:

(一)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

(二)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