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不按照规定修改或者逾期不作修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其违法情况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