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合同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和接受监督检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