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格式合同提供方对修改通知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决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