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质询案的提出和答复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