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质询案的提出和答复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也可以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质询案以书面方式答复的,必须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后报送常务委员会,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