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