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和区、县设立国防教育委员会,具体组织领导国防教育工作。国防教育委员会由有关方面负责人组成。

国防教育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国防教育计划;

(三)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国防教育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有关部门在国防教育工作中的关系;

(五)检查、监督本条例的执行情况;

(六)确定国防教育的教材和对各类人员的教育内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