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防教育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人民武装部门和预备役部队应当结合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和组织整顿等工作,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