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和耕地质量状况,编制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中长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中长期规划应当与基本农田保护专项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