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耕地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