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将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并定期组织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质量管理队伍建设,改善设施设备,提高耕地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