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土地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查验土地证书。土地权利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协助查验,不得阻挠。

经省土地部门批准,市、县级市土地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证书进行普遍查验。土地权利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接受查验。

建设、房管、工商等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涉及土地权利的,应当查验土地证书,证实土地权利。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