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初始土地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日常土地登记。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