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权利人必须根据本条例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