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权利人必须根据本条例依法申请土地登记。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