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气候资源,是指能被人类生产和生活所利用的太阳光照、热量、降水、云水、风以及其他可开发利用的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二)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依据已有的气候资源探测资料,运用科学手段和方法,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的影响进行事前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结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