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第二十九条已修改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发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落实相关优惠和扶持政策。沿海地区等风能资源丰富地区应当优先开发利用风能资源。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气候资源区划,统筹规划风能开发利用项目,引导风能开发利用企业合作共建测风塔等设施,避免无序开发、重复建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