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十九条已修改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设区的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资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