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十八条已修改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机构,应当对所论证项目的气候适应性、气候资源影响做出科学评价,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