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被审计的法定代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单位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弄虚作假、虚报经营业绩的;(二)违反国家规定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三)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四)贪污、行贿受贿、挪用公款的;(五)其他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