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被审计的法定代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单位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虚报经营业绩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

(三)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

(四)贪污、行贿受贿、挪用公款的;

(五)其他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