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十九条规定未实施任期审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