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被审计的法定代表人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按照要求,对其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事项和遵守廉政纪律等情况,写出书面材料,并于现场审计开始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审计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