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第二十二条已废止被审计的法定代表人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按照要求,对其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事项和遵守廉政纪律等情况,写出书面材料,并于现场审计开始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审计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