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八条已修改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通过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或者在特定的公共场所予以公示,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政府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公布。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