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迁移地震监测设施的,不得中断地震观测;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比观测不满一年的,原地震监测设施不得拆除。确需提前拆除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迁移地震监测设施致使地震观测资料中断,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