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在可迁移的地震监测设施的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地震监测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迁移,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