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因受地质构造条件限制或者地震观测特殊条件要求不可迁移的地震监测设施,在其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造成破坏或者影响的工程项目建设;已经建成的,由省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者限期拆除。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