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新建、扩建地震监测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地震台(站)观测技术规范要求选择建设场地,科学规划,合理设置,并征得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