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式样,设置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并标明保护范围和要求。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