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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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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税收与金融
第三十条
有效
保税港区内企业的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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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