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对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销售、转移的货物,免予实施检验检疫。

对进入保税港区的国际航行船舶,可以实施电讯检疫或者码头检疫。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