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对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统一由驻区的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检验检疫和签证,并实施集中检验检疫、分批核销等便利措施。

对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按照一线检疫、二线检验原则,实行入区检疫、出区检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外经保税港区中转出口的货物免予实施检验。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