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