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第三十八条已废止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调查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级工会有权参加事故调查。组织调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工会参加调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