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预防事故的措施和方案,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以及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