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督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