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适时提出设定和调整方案。

就业困难人员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