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回乡创业者提供创业项目、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支持。

县、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回乡创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