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扶贫资金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