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第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对扶贫资金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财政、发展改革、扶贫等行政部门及有关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和业务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对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