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行政审批公开条例/第二章 行政审批事项和依据的公开第八条已废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审批机关依法增加、减少或者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及时审核。行政审批事项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对外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