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第二章 体育活动第九条已修改学校应当在核定的教师编制数量内,根据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的需要配备专职体育教师。体育课应当由专职体育教师授课。体育教师组织开展早锻炼、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运动队训练及体育竞赛等活动的,计入教学工作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